臺海網(微博)2月15日訊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,現年38歲的臺灣女藝人傅天穎於2013年7月1日凌晨,與46歲全姓男友酒後在新北市中和四號公園公然上演活春宮。新北地方法院法官依據目擊者證詞,認定兩人確實有進行性行為,但因考慮案發當時為深夜,且地點隱蔽人煙稀少,認為兩人應無供人觀看意圖,判決無罪。
  據瞭解,去年7月1日凌晨1時許,傅天穎與全姓男友在四號公園草地聊天喝酒,兩人還當場進行性行為。有目擊者經過發現兩人衣衫不整,並聽到“撞擊”與傅天穎喊“不要強姦我”等,認為可能發生性侵案而報警。
  當警察獲報到場處理後,全男還對警察辱罵併發生肢体衝突。案發後,傅天穎和全男雙方都對案情矢口否認,僅稱確實有親熱,卻並未發生性關係,但全男坦承有對警察動粗。
  新北地院法官採信目擊者證詞,認為兩人確實有在草地上進行性行為,但因考慮到事發當時已凌晨時分,發生地點又較為隱密,且兩人在被髮現後就立即穿上衣物,並無意圖供人觀看,因此不構成公然猥褻,判定兩人無罪,可上訴。而全男因毆警則被依妨害公務罪判拘役80天,得易科罰金8萬元新臺幣。
  責任編輯:燕子  (原標題:傅天穎與男友公園上演活春宮法官判無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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